水泥企业应欢迎和支持公众参与环保事务_金湖集团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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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泥企业应欢迎和支持公众参与环保事务


来自:金湖集团 发布日期:2015-08-06
    近日,环境保护部以部令第35号发布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》(下称《办法》),《办法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。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主要负责人对《办法》进行了详细解读。
   对《办法》出台的背景解读是,推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,是党和国家的明确要求,也是加快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的客观需求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,“保障人民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、监督权,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”。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“公众参与”原则,并对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”进行专章规定。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》中提出要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。完善公众参与制度,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,扩大公开范围,保障公众知情权,维护公众环境权益。”
  新修订《环境保护法》总则第五条明确,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、公众参与、损害担责的原则。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规定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、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。虽近十多年来,水泥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环境各项因子已经高强度从严,但毕竟对环境产生影响,水泥企业一般都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,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是必然的,且关注度只会越来越高。《办法》出台目的是为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、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,畅通参与渠道,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。但与此同时,公众参与也须依法有序。公众参与要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,也应有利于企业增强环保意识,依法生产经营,履行社会责任,维护正常生产秩序。
  作为水泥企业一要欢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,主动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公开环境信息,为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。二要做到依法主动如实公开环境信息,做到(如有)建设项目(新建、改建、扩建)在前期工作阶段向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,充分征求意见。《环境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、排放方式、排放浓度和总量、超标排放情况,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第五十六条规定,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,充分征求意见。“主动”至少可说明企业在环境保护上态度端正,一味被公众追着的被动,则有似挤牙膏,态度不诚恳的嫌疑。多一点主动也易与公众沟通,也易取得公众理解,也可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企业遭受“八分钱邮票被整上半年”的尴尬,遇上“躺枪”更有些不值。
  宣教司主要负责人在“解读”《办法》具有哪些亮点和创新时指出,监督举报实是《办法》亮点之一。《办法》规定了公众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途径,以及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。为调动公众依法监督举报的积极性,《办法》要求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,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,及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,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。并称,《办法》将监督的“利剑”铸实、磨快并交予公众。还表态,环境保护部门将以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为总则,以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》为抓手,继续加大对公众参与工作的推动力度,形成公众依法、理性、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新局面。
  面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,水泥企业要有本就处在环境保护“风口”的认识,“夹紧尾巴”做事,欢迎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,接受监督。同时也期待在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》指引下,形成公众依法、理性、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新局面,力使“利剑”剑剑剌中在环保上恣意妄为违法企业和不作为的环保部门。(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供稿,信息来源:中国水泥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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